6年后房价上涨 叔叔与侄儿法庭上争房产
来源:长江商报
作者:邓辉 实习生 杨希
编辑:jiej0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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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08-07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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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(记者 邓辉 实习生 杨希)6年前,叔叔以4万元将一套商品房卖给侄儿,侄儿因经济困难一直未过户,后叔叔以房价上涨等理由反悔,向侄儿讨要房产。
70平米房屋只卖4万太亏
芦爹爹今年60岁,为了一套房子,他和自己的叔叔反目,还闹上了法庭。芦爹爹告诉记者,2002年,其叔叔胡先生将武昌区中山路一套两室一厅的商品房,以4万元的总价款卖给他。同年5月29日,芦爹爹将4万元房款以银行汇款方式,支付给叔叔胡先生。
2002年12月底,芦爹爹拿到了房子的钥匙后入住,但因家庭条件困难,一直都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,并将房产证交给第三人保管。芦爹爹称,他住在房子里也很舒服,但好景并不长,2007年12月,胡先生等人以换电表为由,从第三人手中拿走了房屋所有权证。芦爹爹得知后,多次要胡先生交出房产证,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,但遭到对方拒绝。
胡先生等人认为,他当时并没有和侄儿协商约定房屋买卖的价款,对方支付给他的4万元不是房款,而是定金。
叔叔与侄儿法庭上争房产
对于叔叔每次上门“追讨房子”,芦爹爹显得很无奈,日常生活都受到影响。于是,芦爹爹将胡先生告上法庭,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一审法院认为,胡先生对其房屋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,2002年5月29日,芦爹爹向胡先生妻子账户汇款4万元,2003年1月1日,胡先生夫妇还出具收条说明:我们已将中山路一套两室一厅房屋转让,从2003年1月1日起,其房屋所有权归芦,房屋产权证、土地使用权证也一并转交,由芦自行决定。
法院认为,双方的合同买卖关系成立,胡先生应协助芦爹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一审法院判决后,胡先生不服提出上诉,此案将近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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