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省环保局、省公安厅、省人民检察院三部门联合下发《关于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的有关具体规定》的通知,联手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。
凡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、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、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、滥用职权罪、玩忽职守罪、环境监管失职罪等8种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,将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。
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,三日内依法进行审查,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。人民检察院对有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或线索应当及时审查,决定是否立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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